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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政策

    省招办: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6-11-10 浏览次数:

    辽教发〔2016〕37号

    各市教育局、招考办,各高等职业院校,有关普通高校:

       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建立与完善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招生工作,是指对具有接受专科或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愿望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职业教育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单独组织的考试招生工作(主要指现行的中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和“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下同)。

      积极推进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和创新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符合技术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促进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有效衔接、有利于科学选拔优质生源、确保公平公正的考试招生办法,到2020年逐步形成政府统筹管理、专业有效衔接、学生自主选择、学校择优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职业教育对口考试招生制度。

       二、 正确处理职业教育就业与升学的关系

      就业是职业教育的主要价值取向,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反映了职业教育的本质要求。职业教育既不是其他类教育的预备教育,也不是以追求高学历为主的升学教育。职业院校毕业接受更高一层次职业教育是就业教育的一个过程,而不是目的;对口考试的内容及方式是科学筛选合格生源的手段,而不是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各层次职业教育衔接是为了实现系统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建立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因此各地、各职业学校要处理好升学和就业教育的关系,要按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教学文件要求设置课程,组织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学生升学和就业的意愿,给予必要的指导。职业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不得以办职业教育升学班或升学教育为办学方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进行正确的引导,不得以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指标,学校也不得以此作为评价任课教师水平和对其奖惩的依据。

       三、 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及分值

      科学、合理地设置考试科目,确定分值,既是建立完善的职业教育对口考试招生制度的需要,也是引导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根据国家中、高等职业教育各专业教学标准的基本要求,本着保证文化基础,强化专业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原则,从2017年起,对现行职业教育对口考试招生考试科目做必要调整。“专升本”考试科目调整为:数学(不开数学课程的相关专业考思政道德修养与法律法基)、外语和计算机应用基础3门公共课,一门专业综合课(一般由3门专业核心课组成,下同)及技能考核。其中,数学(或思政道德修养与法律法基)、外语满分120分,计算机应用基础满分为100分;专业综合课,满分为300分;技能考核满分为100分。总分为740分。中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课。其中语文、数学满分为120分,外语满分为100分;专业综合课,满分为300分;技能考核满分为100分。总分为740分。专业综合课考试科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考试前两个月内,在省教育厅颁发的《辽宁省职业教育中、高职对口升学考试纲要》(另文颁发)所列相关专业核心课程中,随机抽取3门作为当年专业综合课考试科目,并予以公布。

       四、 明确考试范围与命题依据

      职业教育对口考试范围与依据,原则上遵循教育部颁发的中、高职各专业教学标准;以教育部颁发的职业教育文化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颁发《辽宁省职业教育中、高职对口升学考试纲要》为考试的主要范围与命题的主要依据;以国家和和省教育厅推荐使用的国家规划教材为有关考试课程的主要参考教材(上述教学文件和教材经过多次修改修订的以最新版本为准)。在此基础上,适当考核当前各相关专业教学中学生应该学习掌握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相关内容。各科命题要以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主,不出偏题、怪题和难度较大的题目。要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要重点考核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专业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各专业综合课的命题除重点考核各门课程本身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外,还要注意各门课程间的联系与衔接及其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同时要尽可能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专业综合课中考核学生实际操作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技能考核内容要充分体现各专业的核心技能,既要覆盖一定数量的技能点,又要能充分考查考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五、 不断改进考试组织方式

      从2017年起,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工作,除已批准进行单独招生考试试点的高职院校外,文化课(公共课)命题、考试和阅卷一律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进行;专业综合课和技能考核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招考办监督指导下,由各省级职业教育对口升学专业考核牵头院校组织实施(省级职业教育对口升学专业考核牵头院校遴选认定办法及考试考核要求另行颁发)。文化课(公共课)考试的时间原则上确定为每年5月份;专业综合课和技能考核时间由各牵头组织实施的院校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安排。随着高等教育考试招生改革的深化, 不断完善职业教育对口考试招生组织方式,逐步形成省级统一组织与职业院校自主招生、统一入闱命题与题库随机抽题、省级统一考试与学校平时考核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对口考试招生组织方式。

       六、 明确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对口原则          

      考虑到当前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在专业类别划分和专业名称上尚不完全一致,也不一一对应,故职业教育升学考试对接的专业,本着“宽专业、大门类”的原则划分。原则上低一层次教育没有相同相近专业的,不列入对口招生专业范围。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校本科专业目录,将中、高等职业教育和本科层次教育大体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合并归类,并与相关专业考核的专业综合课及技能形成一定的对应关系,具体专业对接明细,以当年颁发的职业教育对口考试招生实施办法中确定的为准。原则上职业学校毕业生只能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相关专业。如确有考生在其所学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学有所长并拟选择其他专业接续学习的,经所在学校考核同意后也可跨所学专业门类报考。考生报考的具体对口专业以其最终所选定的专业综合课和技能考核内容所对应的招生专业为准。

       七、 建立考试招生录取新机制

      录取工作的原则与方式要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为考生提供一定的选择空间,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科学的录取办法。从2017年起,录取时根据当年的招生计划和考试总成绩(文化基础课、专业综合课、技能考核成绩总和)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其中技能考核60分以下(不含60分)成绩的取消录取资格。在专业对口的前提下,考生可填报一个第一志愿和若干个参考志愿。录取工作要坚持专业对口的原则,严格按专业综合课和技能考核内容所对应的招生专业进行。各招生院校对口招生录取的新生需按专业单独编班。

       八、 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职业教育对口考试招生工作涉及面广、专业门类庞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在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过程中又面临很多新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 及相关院校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公平公正。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考场设定、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特别是在信息发布、升学指导、生源组织、资格审核、考务管理等方面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保证职业教育对口考试招生工作政策透明、公平公正、工作协调、安全有序、清廉高效。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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